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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2021年4月7日至5月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安徽省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7月20日反馈了督察报告。
安徽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整改问题、任务、标准、责任,做到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徽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加强领导,多次深入实地督导调度,全力推进整改落实。2021年—2022年,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共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等工作57次,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批示276件次。省级负责同志常态化赴一线开展包保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包保工作180余次。全省上下认真落实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拧紧责任链条,全力推进整改落实。
◈ 大力修复长江生态。扎实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按季度拍摄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在省级媒体常态化曝光生态环保突出问题,实施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抓好巢湖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等重大工程,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开展长江流域岸线排查和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开展扬子鳄拯救行动,野外放归扬子鳄累计达1300条。统筹推进江豚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长江安庆段江豚种群数量由2015年130头左右上升到2020年200头左右。
◈ 深入实施污染防治。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五控”措施,持续开展夏季臭氧治理和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扎实推进碧水保卫战,加强大江大湖治理,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零行动”,排查问题329个,完成整治179个。稳步实施净土保卫战,对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实行遥感“一张图”监管,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企业“白名单”,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倾倒专项行动。
◈ 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出台《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颁布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出台全国首部省级林长制法规《安徽省林长制条例》,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河湖长制。推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试验区建设,深入实施大别山区、沱湖、滁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2021年、2022年,省级共安排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3.2亿元。
◈ 健全整改长效机制。研究出台《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督察整改工作,鼓励各地主动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问题。健全“发现和交办、调度和推进、包保和指导、验收和销号、核查和考核”闭环管理机制。纵深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开展自然保护地专项督察、对省直部门和省属企业的例行督察、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全面绿色转型,积极助推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贡献力量。